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0条【应收账款确认】释义之二:债务人应当及时确认账款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0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凡是为获取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与之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当中小企业以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应中小企业即应收账款收款方(债权人)的要求,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应当及时确认与该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应收账款的信用等级以便顺利获取担保融资。
确认的主体
确认的主体包括一切与中小企业发生交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作为应收账款付款方(债务人)的一方。当中小企业提出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的需求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都应积极履行这一确认义务,以体现全社会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部门等凡涉及使用国有资金或财政预算资金的单位,因其使用的是公共资金,代表国家和政府意志,更须严格履行这一责任,积极配合中小企业并主动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确认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以体现国家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应尽的义务。这是对国有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规定。
确认的内涵
这种确认仅限于一种形式上的认定,即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确认与该中小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确认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避免中小企业造假骗取银行贷款。这种确认不给付款方(债务人)增添其他任何实质性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改变收款方(债权人)和付款方(债务人)之间原有的基于合同相对性基础上的法律关系,也不给付款方(债务人)增添向收款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方(主要指提供资金融通的金融机构)承担任何额外的法律义务。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获得融资后,如果中小企业发生欠贷等违约行为,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债务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确认的方式
确认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既可以派人上门直接确认,也可以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书面确认,还可以通过电子化的平台进行网上确认等等。相比较,通过电子平台确认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适合大量应收账款确认的批量化操作,也符合国际最佳实践。这种电子化平台,既可以由国家统一设立,也可以由大企业或金融机构自行设立,以满足自身融资和业务需求。目前,国内有几家大企业已经设立了自己的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如四川长虹、华为等,实现与各自产业链供应方和融资方的有效对接。在国家层面,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该平台于2013年底上线运营,通过互联网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债务人和资金提供方等机构提供融资信息合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