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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功能并重 助力应收账款融资发展与创新
2015-08-24

8月1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津高法〔2015〕146号),其中第二条明确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上采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形式确认账款、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进一步增强了用户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有效性。

近年来,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快速发展,法律环境和信用环境的不健全,导致相关诉讼纠纷频发,特别是应收账款真实性确认和债权转让通知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方面,《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对通知的形式和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保理商通常采用公证送达、快递送达、派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不仅成本较高,法律效力也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实践中作为买方的核心企业较为强势,不愿配合保理商确认账款真实性以及盖章确认债权转让回执。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牵头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致力于解决应收账款融资的难点,用户可通过平台在线上传账款、确认账款、推送融资需求、便捷发送质押/转让通知和快速进行应收账款登记。同时,平台新上线的数字证书功能,对用户上传账款、确认账款、确认回款路径等关键环节进行电子签名,进一步提高了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否认性。在此基础上,天津高院出台的《保理纪要(二)》第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事实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或者通过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在线上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形式作出承诺或者确认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认可了通过平台线上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